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5-01-21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_hancheng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是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是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四是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因此,对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电子营业执照
陕ICP备14005206号-1 | 陕公网安备 61019402000082号

pv: uv: